瑾瑞代理的历经仲裁和一审二审的劳动纠纷案胜诉
        2019年11月11日,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李某与廊坊市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李某全部仲裁请求。后李某起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0年6月5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二审判决,判令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7年10月,李某在被告处入职,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6年6月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再次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因李某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廊坊市某公司在几次催促未果后,履行了相关工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又于2019年1月登报声明。李某称自己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单位正处于破产阶段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但廊坊市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李某的原单位至今每月仍给李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李某称无法办理不属实。
        作为廊坊市某公司的代理律师,瑾瑞律师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仔细研读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厘清本案法律关系的实质,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定了廊坊市某公司与李某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瑾瑞律师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合作”的执业理念,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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