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5日,原告陕西能源公司与彬县煤炭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被告陕西华彬煤业公司,原告持有被告35%股份,彬县煤炭公司持有被告65%股份。2015年4月28日,被告召开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公司可分配利润的40%用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将可分配利润的60%按股比向股东分配股利。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股利人民币1.59亿元未支付,累计逾期利息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多次催要未果后,瑾瑞受托担任陕西能源公司的代理律师,将陕西华彬煤业公司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瑾瑞律师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仔细研读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厘清本案法律关系的实质,提出代理意见:1、被告陕西华彬煤业公司一届三次股东会股东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且陕西华彬煤业公司近三年企业年报所载未分配利润额均足以支付涉案待分配股利金额,故被告拒付股利的行为侵犯原告合法股东权利;2、被告陕西华彬煤业公司不履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所产生的纠纷,是公司侵犯股东权利的纠纷,而非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不应适用仲裁条款。
2018年8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彬煤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能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股利人民币1.59亿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04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瑾瑞律师秉承“专业、高效、诚信、合作”的执业理念,通过认真细致、高效务实的工作,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