瑾瑞代理的不履行社保职责行政诉讼案获胜
  2017年10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古高院”)对自然人刘某、白某、国某等七人诉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下称“达茂旗政府”)、第三人达茂旗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协合风电”)不履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过程中,北京市瑾瑞律师事务所王惠萍律师作为第三人协合风电的诉讼代理人,积极履行代理人职责,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王惠萍律师主要指出以下五点:第一,协合风电已经按照包头市及达茂旗政府规定要求,就工程征地事宜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及农牧民达成一致,并支付完毕征地款、社保补偿款,已经履行完全部征地义务;第二,根据包头市及达茂旗地方政府的规定,被征地农牧民办理养老保险事宜,由达茂旗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与建设项目业主无关;第三,根据包头市各级政府的规定,上诉人不符合被征地农牧民缴纳养老保险的要求,无权要求达茂旗政府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第四,作为对当地牧民的经济支持,协合风电已经向当地牧民每户又额外支付了壹万元补助;第五,2012年6月2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牧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符合全社会的利益。本案中,协合风电所征用草场面积平均到每个人是0.043亩,与上诉人家庭承包的草场面积相比,可以忽略不计,该征地行为不可能影响到上诉人一方的基本生活。
  内蒙古高院对王惠萍律师的观点予以认可。内蒙古高院认为:协合风电在支付土地补偿款之外又同意按照每户壹万元的标准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农牧民经济补助,加强了对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的保障,故达茂旗政府征用10亩草场的行为,不会造成上诉人一方的被征地牧民丧失生计保障,故驳回上诉人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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